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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赵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赵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向多家投标企业暗示其可干预招标程序,帮助某建筑公司篡改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赵某先后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购物卡及现金共计4.8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1.8万元被其家人消费。2022年8月,赵某退休后因涉嫌其他经济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其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违纪行为。经深入核查,发现其在2018年某市政工程招标中曾接受投标方赠送的高档酒水,价值2.5万元,该款项通过中间人转至其亲属账户。赵某对斡旋受贿事实予以供认,但主张部分款项属正常业务往来,涉案行为导致多个招标项目出现严重不公平竞争,造成国有资金损失逾120万元。

审理过程

该案经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因关键证据补充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交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赵某因斡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尤其在招投标领域要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