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中孙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孙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参与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收受改制企业贿赂,累计金额人民币3.8万元,赃款均通过第三方代持方式转移至其亲属账户。2023年4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改制档案异常,调取孙某相关材料后启动初核程序。经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孙某存在隐瞒收入来源、篡改财务凭证等行为,其涉案资金已全部退缴。该案导致原企业改制方案被撤销,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被及时遏制。孙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但因其职务行为严重损害国有企业改革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初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调取财务资料并固定电子证据,最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判决结果
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因个人腐败行为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