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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陈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验收材料、违规干预排污企业环评审批等方式,为某化工企业获取经营许可提供帮助。其通过单位公款账户分三次向该企业转账共计18.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购买办公设备,13.5万元被陈某个人侵吞。2023年1月,某省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陈某与该企业负责人存在利益输送链条,涉案资金流向涉及多个关联账户。陈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交代剩余10.5万元通过亲属账户用于境外旅游消费。该案导致某省多个环保项目验收程序失真,造成生态环境监管严重漏洞,直接经济损失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围绕陈某主观故意、资金流转、单位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陈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单位被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剩余赃款10.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凸显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失职的严重危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