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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曹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曹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职务便利,通过其配偶王某(另案处理)收受某商业银行负责人李某贿赂。曹某在审核金融企业资质过程中,多次接受李某安排的宴请及财物,为该行违规获取信贷牌照提供帮助。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王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转入其个人账户,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7月巡视巡察发现曹某亲属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曹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对其余160万元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案件造成当地金融监管秩序混乱,导致3家违规机构获得不正当信贷资质,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年,涉案单位及个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亲属介入权钱交易,维护金融监管领域清正廉洁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