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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级干部杨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杨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评审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报价单、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为某建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另案处理)等人行贿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70万元用于子女教育支出,60万元存入个人控制的账户。2023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杨某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经线索移交市监委立案调查。杨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多个招投标项目出现严重串标现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市监委于2023年11月对杨某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交织的新型犯罪模式,警示监管必须强化对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的约束。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