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资委科级干部田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县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国企改制项目审核的便利,接受该县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张某请托,为其在资产处置环节提供帮助。田某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取张某现金200万元,实际未实际出资且未参与任何投资决策,通过虚假协议将受贿款伪装成合法收益。2023年3月,该县国资委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田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确认其通过伪造投资凭证、虚增项目利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利益。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150万元,对剩余50万元赃款予以说明,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达8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引发群众对基层权力监督的强烈关注。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立案受理,经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田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50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国企改制人员利用合作投资形式实施受贿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需强化对改制过程的全程监督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