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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潘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环保科技公司争取污染治理项目提供帮助。该企业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环保项目共建'名义向潘某账户转入15万元资金,实际为行贿款。潘某将其中8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其余7万元用于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调取潘某及其家属银行流水、企业账目等证据,发现其长期通过虚假投资协议掩盖受贿行为。潘某在初审中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阶段主动交代罪行并退缴赃款12万元。其行为导致某省多个环保项目资金被挪用,造成生态修复工程延误损失逾3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监察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未退缴的3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等名义掩盖权钱交易,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廉洁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