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局职员丁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学校装修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该县某装饰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丁某通过虚增工程预算方式,为王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王某以‘入股’名义给予的干股分红共计2.8万元。该笔赃款被丁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教育系统违规招投标问题时,发现丁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所学校的装修项目存在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15万元,损害了教育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因证据链不完整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丁某构成受贿罪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干股受贿等新型腐败侵蚀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