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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罗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兼某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时,利用审批国企资产处置方案的便利,先后收受某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投资集团高管张某等6人所送现金共计125万元。罗某以'委托理财'名义接受他人资金,实际未进行任何投资操作,仅通过虚构理财产品收益方式非法占有财物。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购房及偿还信用卡债务,部分通过亲属账户分散存放。2023年5月,纪委监委在审查国企改制专项工作中发现罗某异常资产变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罗某在初审阶段仅退缴赃款30万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补充退缴95万元,但拒不承认部分资金来源。该案导致某国企改制项目延期6个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8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纪委监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关键证据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委托理财'为名的新型权力寻租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