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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朱某期权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利用审批环保项目及监管职权,为某企业违规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提供便利。其通过虚构项目合作方式,以‘技术咨询费’名义收受企业贿赂,分三次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共计280万元。2022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某市发现该项目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朱某在初查时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其余130万元用于境外购房及奢侈品消费。该行为导致某市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恶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群众对环保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朱某犯受贿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其退缴赃款中部分用于抵扣罚金,剩余款项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环保领域权力寻租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环境治理公信力。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