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梁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梁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副处长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及监管过程中,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提供的干股分红。梁某通过虚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帮助王某企业规避环评审批程序,获取非法经营许可,累计收受干股价值达12万元。2023年6月,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梁某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明,梁某将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及投资理财产品,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多起环保项目审批流于形式,造成国家监管漏洞及生态环境隐患,致使公共财政资金未有效用于污染防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以干股形式谋取私利破坏监管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