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基层人员赵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赵某作为某省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金融信贷审批过程中,通过向某银行信贷科长王某(另案处理)行贿的方式,帮助辖区内的某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获取贷款资质。赵某通过虚构企业经营数据、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多次向王某赠送现金及购物卡,累计金额达2.8万元,以换取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予以通过。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小额贷款公司异常贷款数据,经线索核查,赵某的行贿行为被顺藤摸瓜发现。案发后赵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导致金融机构违规放贷风险积聚,造成不良贷款额达1200万元,严重扰乱地方金融秩序。赵某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本应恪守监管职责却滥用职权,反映出基层金融监管领域仍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原审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赵某行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赵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廉洁底线,强化审计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防止小微权力异化为腐败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