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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国企改制中苏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苏某在某省某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其作为改制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资产评估费用、伪造合同等方式,在企业资产处置环节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回扣。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日常开支。2023年1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异常情况,经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苏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企在改制过程中损失评估价值约50万元,且破坏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平性,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信任度下降。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苏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重点审查行贿行为与改制程序的关联性及量刑适当性。

判决结果

苏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必须恪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