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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原局长石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县教育局原局长石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多次向多个教育系统下属单位负责人行贿。石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以单位名义向相关工作人员累计支付4.8万元,用于获取工程招投标资格及干预评标结果。案发后,群众举报线索引发纪委调查,发现石某通过虚增采购价格、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为单位谋取利益。在案件侦查中,石某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导致多个教育项目资金流失,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120万元。石某在庭审中承认行贿事实,但辩称系单位集体决策行为,试图将责任转嫁给集体。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结合退赃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强化对教育领域权力监督。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