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朱某干股受贿案

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朱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朱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科科员时,利用审核土地出让方案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房地产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虚增土地出让底价、违规设置竞拍条件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企业以'项目投资回报'为名,先后向朱某个人赠送某上市公司股票共计6万股,经司法审计确认市值达320万元。2023年12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土地出让领域专项督查时发现朱某异常持股情况,经初核立案调查。朱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达1800万元,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案发后朱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20万元,其余赃款用于个人投资亏损。

审理过程

2023年12月案件立案调查,2024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6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2024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土地出让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规范履职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