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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厅级干部高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厅级干部分管市政工程审批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建筑企业谋取利益。其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关系,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接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赠送的现金共计3.2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剩余部分存入其控制的他人账户。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高某在多个工程项目中收受好处费并违规干预招投标。在案件审理阶段,高某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还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80万元。高某在初审中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后因证据存在争议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期间,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万元,剩余1.2万元仍未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经初审认定受贿事实后提起公诉,因关键证据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手段,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