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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基建科于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下属工程公司项目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的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量、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为某建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三次向评标专家张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3.5万元人民币,其中2万元通过现金交付,1.5万元通过企业账户转入张某亲属名下。案件系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交通局违规操作某市政工程问题时,通过调取财务凭证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而启动调查。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2.8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行贿行为。涉案工程因违规操作导致质量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工程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某以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理;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围猎风险,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