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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原科员叶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叶某在参与某县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隐瞒资产流失情况等方式,向改制企业负责人多次索取回扣。其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形式累计行贿3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4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改制项目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叶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原国企改制方案严重偏离市场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逾60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经审计确认,叶某通过伪造文件、操纵评估程序等手段,长期在经济往来中索取手续费,形成系统性利益输送链条。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受理案件,经庭前会议确认证据后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原审证据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巡视巡察制度对防范利益输送具有重要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