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银行原支行行长宋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宋某利用担任某省某银行支行行长职务便利,在办理企业贷款审批业务中多次收受客户贿赂。通过伪造信贷材料、违规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获取贷款提供帮助,累计收受现金2万元及购物卡3万元。上述财物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审计发现宋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及信贷档案,确认其受贿行为。宋某在监察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银行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共计800万元,形成不良资产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初核,经立案调查形成证据材料后,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基层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审计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