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余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供应商提供便利。其通过亲属张某(第三人)收受供应商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由张某代为转交。余某在审核政府采购文件时故意降低资质审查标准,帮助王某中标价值80万元的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案发后经群众举报,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余某与张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行贿事实。余某在初核阶段退还赃款8万元,主动交代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犯罪手段。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程序不公,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达12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后,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调取证据、讯问被告人,确认余某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犯罪事实,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实施行贿,破坏政府采购公平性,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