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汪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在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过程中,通过虚增企业合规材料、降低应税标准等方式,为三家民营企业违规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其以‘协调关系’为由索取企业贿赂,累计收受好处费达12万元,其中5万元存入个人账户,7万元用于为其亲属购置房产。2023年10月,某省税务局接到企业纳税人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汪某在3起税务审批案件中存在明显违规操作。汪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在后续调查中仍查实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65万元。案件暴露出税务系统自由裁量权监管缺失问题,导致税收公平性受损及营商环境扭曲。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依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受贿罪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职权边界,杜绝自由裁量权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