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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招投标领域曾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曾某在担任某市某国企招投标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投标文件、操纵评标专家名单等方式,为三家关联企业中标提供帮助。其本人及单位共计向上述企业索取人民币320万元,其中曾某个人非法占有2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剩余120万元通过国企账户转入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账户。2023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经核查,曾某对行贿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该行为导致国企在多个工程项目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曾某通过虚构项目回扣、虚增服务费用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级国企因行贿行为被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招投标领域国企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