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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厅某处级干部程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程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厅污染防治处负责人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审批环保项目、干预排污企业监管等方式,直接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其通过私下宴请、收受购物卡等形式进行权钱交易,涉案金额累计达37.8万元,其中2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支出,其余用于日常消费。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程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直接导致某产业园区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土壤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预计达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抗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环境公共利益。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