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原职员姚某交易型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姚某于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担任某县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为辖区企业虚开发票提供便利,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其通过伪造企业经营数据、违规减免滞纳金等方式,累计非法获取好处费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100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7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企业税收优惠情况时发现姚某涉嫌违法,经初核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姚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县税务局2019年度税收流失超500万元,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关键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利益勾结,强化巡视巡察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