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唐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唐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长期间(2018-2021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环评资质提供帮助。2019年6月,张某以‘投资入股’名义赠送唐某某环保公司30%股份,实际该公司从未注册过该股份,唐某通过虚假注资方式掩盖受贿事实。经查,唐某通过此类手段累计收受干股价值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2021年10月,群众举报其异常财富积累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唐某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经司法审计确认其受贿事实。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因证据链存在瑕疵进入再审程序,经补充证据查明其通过多次关联交易隐匿受贿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补充与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全部指控证据。
判决结果
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未退缴的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环境治理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