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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陈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陈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三家民营银行索取资金。其中2020年通过虚构企业融资需求,指示下属为其办理500万元低息贷款,实际收受好处费180万元;2021年以个人名义向某证券公司借款120万元用于购房。上述资金均通过亲属账户流转,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陈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实后立案调查。陈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0万元。其行为导致监管失职,造成某银行违规操作风险敞口达3600万元,严重损害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某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未退缴的2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量刑标准)、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金融监管人员不得以借贷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维护金融系统廉洁性需强化权力制约与财产申报制度。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