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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副局长汪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基建处副处长职务便利,在多个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司法工作人员王某(化名)提供财物,帮助特定企业获取中标资格。涉案工程总金额达1.2亿元,汪某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验收文件等方式,使企业非法获利300万元以上。赃款主要用于其家族在境外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8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工程腐败线索时,发现汪某与司法人员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调查。汪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交代全部行贿事实。该行为导致多起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件未被及时处理,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司法公正。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立案侦查,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汪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