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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级干部任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任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科科长时,利用审核企业信贷资质的职务便利,为三家房地产公司违规获取贷款提供帮助。通过虚构企业财务数据、降低信贷门槛等方式,累计使三家企业获得违规贷款3200万元。2022年12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任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加,遂启动核查程序。经调查,任某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5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7万元被其投资股市亏损。案发后任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0.8%,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维护金融信贷领域公平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