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原科员周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周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职务便利,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勾结,通过虚增土地评估价、违规审批出让程序等方式,为该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周某以"投资"名义收受王某赠送的某科技公司干股2%(对应市值150万元),并利用职权促成该公司低价竞得价值300万元的地块。2023年7月,纪委监委在开展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专项整治中发现线索,经审计查明周某及其亲属非法持有该企业股票。周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但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损失68万元。其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导致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群众对基层土地审批乱象的信访投诉。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调查认定周某受贿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基层人员要严守土地出让廉洁底线,防止利用干股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维护公共资源分配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