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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系统邓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邓某原系某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员,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税务稽查材料等方式,帮助某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其先后向税务稽查人员行贿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现金交付,1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作为贿赂。2022年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邓某个人资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邓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因原案件存在证据链断裂问题,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超3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其所在单位因管理失职被通报批评。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因关键证据缺失作出无罪判决。上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所在单位因监管不力被责令整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通过行贿手段干预司法,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维护了税务执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