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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员崔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崔某利用其在某市税务局担任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违规审批退税等手段,先后向税务系统内部多名工作人员及外部企业人员行贿。具体包括:在办理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时,崔某通过伪造贸易合同虚增税额,分三次向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行贿共计8万元;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崔某利用对纳税人数据的审核权限,多次收受企业赠送的购物卡和现金,累计金额达12万元。涉案资金通过崔某控制的多个个人账户分散存放,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9月,某市税务局在年度内部审计中发现崔某所在部门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行贿行为。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并对部分行贿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其收受王某贿赂的行为始终拒不交代。该案件导致国家税款损失逾3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正执法环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崔某行贿事实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结合行贿对象的证词,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贿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税务系统基层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隐蔽手段,警示国企人员需严守廉政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