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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蔡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蔡某利用其担任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李某(其侄女)收受涉案单位贿赂。蔡某在处理重大案件侦办过程中,接受多家企业负责人请托,为涉案企业减轻处罚提供便利,其侄女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承接、代持房产等方式非法收受5-20万元不等财物。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审查一起行贿案件时发现蔡某亲属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实后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特定关系人李某仍通过地下钱庄转移部分赃款。该行为导致司法执法公信力受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蔡某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法调取补充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特定关系人李某涉案金额另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