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建厅原厅长潘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自2015年起担任某省住建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多次干预该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项目。通过私下约定,为三家建筑企业谋取中标资格,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2万元,部分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流转。2020年纪委监委在调查工程质量问题时发现其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潘某存在多次斡旋受贿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认罪悔罪,但仍有4万元赃款下落不明。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300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认定其构成斡旋受贿罪。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省部级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投标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