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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行政审批局基层干部卢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县行政审批局窗口管理员职务便利,接受该县某民办机构法定代表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提供帮助。期间通过虚增材料费用、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先后5次向3名窗口审批人员行贿,累计金额4.2万元。赃款由王某通过现金及购物卡形式转交卢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2022年1月群众举报后,纪委监委对卢某所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其所在机构存在系统性违规审批问题。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行贿过程,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导致多个项目违规通过审批,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120万元,严重破坏政务审批公正性。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后,纪委监委依程序移交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原审证据并补充调查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维护政务审批领域廉洁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