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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处级干部姜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姜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市政工程采购过程中,通过虚构项目需求、伪造验收文件等方式,多次向三家投标企业负责人索取财物。其中,某建筑公司负责人为获取中标资格,通过姜某指定账户转账180万元;某设备供应商为确保合同续约,送上现金50万元及贵重礼品折合8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姜某个人投资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经审计发现姜某及其关联方账户异常资金流动,随即采取留置措施。姜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在正式立案后仍拒不退赃。其行为直接导致某市市政工程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200万元。案发后,姜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20万元,剩余60万元赃款被依法追缴。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10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3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政府采购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