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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蒋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李某作为中间人,分多次向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索取财物,共计收受人民币28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境外账户,部分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某供应商异常中标记录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并退缴赃款60万元。经审计认定,其非法所得导致某省近三年政府采购项目损失超5000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公平配置秩序。蒋某在庭审中承认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行为,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后经核实该主张不属实。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2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行贿数额认定的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权力监督需穿透利益链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