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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蒋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蒋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减轻税负,通过其表弟李某多次向税务系统相关监管人员行贿。具体手段为虚构企业资质、伪造财务报表,由李某代持资金并安排行贿。涉案金额累计达12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李某转入税务干部王某个人账户,剩余7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件系纪委监委在审查某企业税收违规问题时发现线索,经调查锁定蒋某。蒋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事实,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剩余行贿行为。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300余万元,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以受贿罪起诉后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蒋某构成行贿罪并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没收财产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需警惕通过第三方实施的新型行贿手段,强化税务系统廉洁风险防控。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