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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通过威胁、施压等方式向多家企业索要好处费。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其先后5次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等企业共计3.8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及偿还信用卡债务。案发后,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查核实确认其索贿行为。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多家企业因贷款审批受阻造成资金链断裂,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潘某作为国企人员,长期在金融信贷领域掌握审批权力,其索贿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在金融领域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认罪态度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潘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尤其在金融信贷审批中要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