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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王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参与3家国有企业改制项目时,通过虚构资产评估咨询费用、虚增职工安置成本等方式,多次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累计金额达15.8万元。王某将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通过亲属投资理财形式隐匿部分资金。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革专项工作中发现王某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立案审查。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对部分行贿事实予以供认。该行为导致3家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8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领域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益输送破坏改革进程。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