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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原厅长崔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崔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教育系统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教育培训机构争取项目资质,接受该机构负责人王某给予的干股分红。崔某通过伪造合作办学协议,将培训机构虚假注资的20%作为'回报'纳入个人账户,累计获取分红4.8万元。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经调查核实崔某存在隐瞒收入行为。崔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3万元,并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省教育厅违规审批教育项目,造成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失衡,损害政府公信力。案发后涉案培训机构已被责令整改,崔某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漏洞亦被曝光。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因新证据发现原审未充分认定干股性质,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通过干股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新型腐败形态。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