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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层人员宋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学校工程招标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所送现金共计12.5万元。为掩盖行贿事实,宋某通过其表弟王某(化名)代为操作,将受贿款存入王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并安排其虚假承揽工程从中获利。案发后,王某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赃款去向,协助追缴全部涉案资金。2023年5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宋某任职期间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遂启动调查程序。宋某在初核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还赃款8万元,对剩余部分表示悔罪。该行为导致某县两所学校基建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王某银行流水及工程监理报告,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转移的4.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九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处置】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对通过亲属等第三人实施的隐蔽行贿行为应加强监管与追查。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