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国资委厅级干部刘某干股受贿案

某省国资委厅级干部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刘某原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项目,收受改制企业赠送的干股共计60万股,价值折合人民币280万元。上述干股均通过其亲属代持,所得分红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刘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其行为导致三家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达5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经审计确认,刘某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距,涉及来源不明资金达3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刘某受贿罪。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补充了干股交易的书证材料,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用改制政策谋取私利。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