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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陆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手续的职务便利,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通过虚构合作开发项目、伪造土地评估报告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陆某接受多家企业给予的'合作投资'资金共计350万元,其中28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和奢侈品消费,70万元通过虚假借款凭证转移至亲属账户。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时,通过调取企业资金流向和土地交易数据发现陆某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陆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某市2020年度土地出让项目出现3处违规操作,造成财政损失约6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八年,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证据链存在瑕疵。再审程序中,监察机关补充提供银行流水、企业账册等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检方抗诉意见。

判决结果

经再审认定陆某受贿罪成立,鉴于其未退缴全部赃款且拒不认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合作投资型受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警惕以'合作'名义掩盖权钱交易的新型腐败形态。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