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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任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任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污染治理专项经费拨付等事项中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通过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礼品及消费卡方式,累计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0万元,其中单笔最高达3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购置豪华房产及高档轿车,剩余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流转。2023年8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整改中发现任某涉嫌收受某环保企业贿赂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拒不说明来源。任某在初审阶段曾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但在再审过程中因其隐瞒部分犯罪事实,最终被认定受贿金额达120万元。该行为导致多项环保工程招投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及环境监管失灵等严重后果。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24年1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1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生态环保领域领导干部必须恪守廉洁底线,杜绝权力寻租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