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原厅长姚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姚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主管教育经费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教育集团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虚构委托理财协议方式,收受其以教育项目合作为名赠送的财物。姚某将20万元现金存入王某控制的私募基金账户,后通过虚假账目平账,实际所得3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姚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启动调查程序。姚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资金流转细节。该案造成某省教育专项经费分配不公,导致3个重点工程项目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87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公开审理并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姚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利用委托理财形式掩盖受贿本质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