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程建设局原科员钟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钟某在担任某县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工程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财物共计4.5万元。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预算等方式,帮助该公司承揽价值2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致使国家建设资金流失。2022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工程成本异常,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再审程序查明,钟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长期与建筑公司勾结,通过虚构工程量、违规审批等手段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金额达5万元。案发后钟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公共工程造价虚高,造成财政资金直接损失15万元,且引发多起工程质量投诉,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法院审理确认单位行贿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钟某所在单位及个人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判决结果
钟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所在单位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基层工程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破坏招投标公平性,警示需强化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