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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陈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陈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申报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辖区内某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帮助。王某以'委托理财'名义,将3.8万元现金交由陈某代为投资,陈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方式虚增理财收益,并在税务执法检查中故意放任王某公司偷逃税款。2023年3月,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发现陈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比对,确认其收受好处费3.8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陈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但拒不承认主观故意,声称'理财行为属个人投资'。该行为导致王某公司少缴增值税120万元,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陈某构成受贿罪。陈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结合书证、证人证言及审计报告,确认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警惕'委托理财'新型腐败变种,防范权力寻租行为对税收公平的侵蚀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