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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苏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审批等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物品及指定他人代持等方式,索取或非法收受12家环保企业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中,2020年6月在某化工企业污染整改验收中,苏某收受企业负责人赠送的金条2根及房产一套,价值180万元;2021年12月在环保设备采购项目中,通过亲属账户非法收受投标方转账6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及子女教育投资。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查处某环保项目腐败窝案时发现苏某异常资产,经初步核查后立案调查。苏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供述全部受贿事实。其行为导致多起环保项目验收流于形式,造成某工业园区长期超标排污,直接经济损失达850万元。案件暴露出基层环保部门监管失职、权力寻租等问题。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调查发现线索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存在证据瑕疵,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必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权力与资本勾结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