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副局长袁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期间,利用分管政府采购专项工作的职权便利,通过帮助某企业负责人获取政府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中标资格,收受企业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3.8万元。袁某以'协调关系'为由,多次接受企业邀请参加私人宴请,并在招标文件审核、评标专家推荐等环节施加影响。案发后,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并承认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财政资金流失达12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收到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袁某在案件中存在主观故意,其亲属曾代为保管涉案款项。经审计确认,袁某通过虚构资金用途等方式掩盖受贿行为,造成财政系统公信力受损。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根据新发现的审计证据提起再审,经监察委重新调查、检察院补充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强调再审程序对纠正司法偏差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