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董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某省国企改制期间,时任省国资委党委书记董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某国有控股企业股权重组方案审批中收受企业负责人张某贿赂。张某以'改制补偿'为名,通过董某亲属账户分三次转入人民币12万元,同时约定以改制后企业上市收益分红作为'期权回报'。2020年改制企业完成上市后,张某通过关联交易将董某亲属名下资产估值提升至300万元,董某分得其中150万元。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董某违规收受礼品线索,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涉案金额达20万元。董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8万元赃款,但在再审过程中拒不交代期权部分所得,导致原判决未能全面认定其犯罪事实。本案造成某省属国企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相关人员因违规操作被追究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审,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2年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赃部分12万元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规范,期权型受贿隐蔽性强,需强化财产申报与审计监督